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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
关于重新核定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内计费字[2002]278号 二00二年三月六日)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建设局(委)、房管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及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住房建设和消费情况,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现将自治区重新核定的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房屋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屋交易手续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屋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
  1.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按3元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减半计收,由卖方承担。
  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办理预售登记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统一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
  2.存量住房每平方米按6元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3.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每平方米按3元收取,买卖双方各承担50%。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三)房屋继承、赠与、析产手续费:
  1.继承、赠与房屋每宗按400元收取,由继承人、受赠人承担。
  2.房屋析产每宗按200元收取,由参加析产人按所得面积比例承担。
  四、房屋租赁手续费:
  1.住房每套按100元收取。手续费由出租人或转租人承担。
  2.租赁非住房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每套按200元收取,300平方米以上每套按300元收取,由承租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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