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创建信用村(镇),营造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良好环境。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在抓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推广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信用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根据村(镇)贷款户占全部农户比例和农户守信程度,今年各地力争评定信用村(镇)的个数占比达到 5%,力争实现一个县有一个信用乡(镇),一个乡(镇)有一个信用村。信用村(镇) 的评定条件和标准原则上为:辖内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村级基层组织积极支持信用社工作, 帮助农村信用社筹措资金、落实清收旧贷的,可以评定为信用村。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信用社不良贷款在20%以下,基本无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乡(镇)党政支持信用社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稳步发展的,可以评定为信用乡(镇)。具体评定条件和标准可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三、加强领导,通力协作,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各级政府要积极参与,热情支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为了加强对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拟成立全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创建信用村(镇)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也要尽快成立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活动领导小组,落实责任,研究、制订支持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的政策、措施,形成具体工作意见。经常研究和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要始终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金融法则,尊重和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根据农户意愿,由农村信用社自主审查、批准发放,自主决定贷款数量、期限、利率,承担贷款发放、收回管理的全部责任,村委会不要“统贷”,也不要以物抵贷,以贷抵交税款,抵交“统筹”款。要全力维护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权威,全力支持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工作的监管。要从大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入手,支持、帮助农村信用社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支持农村信用社拓展业务,清理废除歧视农村信用社的行业或部门政策,促使涉农资金回到农村,用于农业。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理各类非农性质的贷款,拟定收贷计划,下发限期还款通知,抓紧清收非农性质的贷款;对逾期不还者,要依法追究责任。为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工作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各级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工作要提供有效的监督和服务。各级人民银行要为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活动积极出谋划策。要监督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服务方向,监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是否得到维护,监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是否真正贯彻农户自主申请、自主运用、自主还贷的原则,严厉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和以贷谋私行为。要大力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贷行为,制止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和农村信用社的金融债权。对支农资金不足的信用社,要及时发放支农再贷款,支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