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对外出
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检查的通知
(鲁价检发[2002]67号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各市物价局:
3月1日,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对各地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有关情况的通报》(计电[2002]21号),对各地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2220号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了通报。根据《通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执行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此次检查主要检查2002年3月1日后各市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收费项目已经明令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而仍执行原项目和标准的收费行为。
2、未经法定审批、擅自设立项目收费的行为。
3、未按法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标准,提前或延长收费期限的收费行为。
4、未办理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行为。
5、不符合“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强制性服务而收费的行为。
6、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于2002年3--4月份,组织检查人员,集中时间,立即行动,全面开展检查工作。
三、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意义。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对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专门作了重要批示。各地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2220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9号文件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开展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专项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切实维护广大外出或外来人员的利益。
四、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检查要重点突出,做到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本级检查和上级检查相结合。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投诉多、问题突出的地方直接进行检查,确实把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增强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五、严肃纪律,依法处理。除每证不超过5元的工本费外,凡3月1日后仍然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的,都必须清退。为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规定拒不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2220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9号文件的,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 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和《
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各地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