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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四、建立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对干支渠节水工作到位、实施支渠口以下计量收费、建立农民用水监管组织的灌区,在兼顾当地农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核定水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达。
  五、按照提高水价同促进管理并举的原则,各水管单位要把新增加的水费收入主要集中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配套及更新改造,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创造条件实现农业供水计量收费和实施超额用水加价制度。改革水费计收机制,采取措施加强水费计收工作,防止一些单位或部门搭车收费、截留、挪用水费,以提高水管单位水费实收率和供水经营效益。
  六、清理整顿农村水价秩序。在灌区实行“水价、水量、水费、面积”四公开,按要求进行公示,提高水费计收工作的透明度。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建立农民用水监管机制,村社要成立农民用水监管组织,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加强农渠的供水管理、田间工程的维护和改造,解决农业用水浪费问题,大力促进农业节水。
  七、各供水单位要加强管理,改善经营,努力降低水成本,强化供水计量和供水管理工作,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创造条件加快实行计量收费,以实际供水量做为计收水费的依据。用水单位及农民用水监管组织要积极配合并监督供水单位的供水计量工作,在商定的观测时间内,一方未到场时,以另一方的记录为准。对供水计量设施不完善或未建立农民用水监管组织的灌区,每公顷计收水费的水量不得突破设计供水量;没有设计供水量的,每公顷实际用水量高于1.2万立方米的,按1.2万立方米计收水费,低于1.2万立方米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
  八、吉林省重点涝区工程排水水价,仍按吉省价生产字[1996]第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各地要加大水价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宣传水价政策,使用水户了解水价改革的积极意义,促进调价政策顺利实施。
  十、非国管农村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市、州及省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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