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吉省价工字[2002]8号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水利(水电、水产、水务)局、省新立城水库、沙河水库管理局: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特急计价格[2000]1702号)和《
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精神,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缓解我省水资源短缺和水管单位供水经营亏损严重的状况,增强水管单位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国管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采取分步实施到位的办法。自2002年3月15日起,全省农业供水(渠首计量)平均水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00分调到4.50分。
(一)以河道供水为主的自流灌区的平均供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34分调至3.06分。
(二)机电提水灌区的平均供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21分调至3.03分(提水所用的油、电费根据实际支出,另行计收。)
(三)以水库供水为主的自流灌区的平均供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3.45分调至5.40分。
各类灌区水价均划分为两类,分类水价标准详见《吉林省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水价分类表》(以下简称“水价分类表”)。
(四)水库供水自流灌区中,灌区和水库分别管理的,灌区管理单位须向水库管理单位交付源水水费。执行一类水价(即每立方米5.60分)的水库供水自流灌区以及非国管灌区使用国管水库供给源水的,源水价标准为每立方米2.60分;执行二类水价(即每立方米4.80分)的水库供水自流灌区以及非国管灌区使用国管水库供给源水的,源水价标准为每立方米2.20分。
(五)水价分类表中未列入的国管灌区,按同类供水工程的二类水价标准执行。
二、各类国管灌区通过工程措施形成的回归水,以机电提水方式灌溉的执行机电提水灌区水价,以自流方式灌溉的执行河道供水自流灌区水价。
三、此次调整的水价中,不含税金及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是水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性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水管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水费,使用省国税局统一监制的《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继续执行国税发[1993]154号和(93)财法字第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免缴各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