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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我市将在去年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成果的基础上,抓巩固、抓深化、抓提高,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对小化工、小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贮运、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公众聚集场所和农机等10个行业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我市目前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化工、矿山、建筑、交通、燃气、公交聚集场所等行业,虽然经过前一阶段开展专项治理,做了大量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各类事故隐患尚未完全消除,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给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必须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始终摆在安全工作的重要位置,强化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专项治理和管理,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各项治理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把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一抓到底。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罗志军市长任组长,奚永明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经委、安监、劳动、公安、工会、质监、监察、交通、建工、市政、房产、海事、化建、商贸、农林、旅游、文化、卫生、教育、广电和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各区县和各专项对应部门亦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实施行业和系统内专项治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做好综合协调
  今年的专项治理工作继续采取部门牵头负责制,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切实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具体分工为:市乡镇局负责乡镇小化工、小矿山的安全治理,市化建、工商、质监、公安消防及各区县有关部门配合;市农林局负责农机行业的安全治理;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治理,市交通、商贸、文化、卫生、教育、旅游等部门在各自工作领域内予以配合;市交通局负责化学危险品运输及长江以外水上运输安全治理;南京海事局负责长江水上运输安全治理;市建工局负责建筑业安全治理;市房产局负责房屋拆除工程和危房安全治理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治理,有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配合;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燃气安全治理,有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配合;市化建产业集团负责市属化工、矿山安全治理,市工商、质监、公安、消防及各区县有关部门配合。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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