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各级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
各级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档案局上报的《昆明市各级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各级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档案条例》及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开放档案的原则
  各级档案馆开放档案,应坚持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分批分期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二、开放档案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上述开放档案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以及其他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经本级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确定以后,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不向社会开放。
  三、档案馆的下列档案控制开放使用
  1.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记录;
  2.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著名人物的有关政治历史和述评方面的档案;
  3.有关审干、信访、干部惩处、划分阶级和历次政治运动中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
  4.涉及党内历史上有争议的,尚未公开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的档案;
  5.有关国家军事、经济、外交、安全和科学技术情报秘密、重要资源、中外产权、债权的档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