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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个人所得税
 
 1、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以上资助资金,不包括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2003年底以前,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4、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土地三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5、对企业的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土地使用税。
  6、对企业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在未用前,暂免土地使用税。
  7、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经批准,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8、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民营企业,按福利企业对待,其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9、民营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土地使用税。
  (六)房产税
  1、
企业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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