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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附件:

关于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现行有效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1、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民营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免缴营业税。
  3、2003年底以前,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水生动物配种、牲畜、家禽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6、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7、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8、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9、对境内民营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资源税
 
 民营企业或个体业户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经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照顾。
  (三)企业所得税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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