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简化申报纳税程序。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且定期内经营收入变动不超过纳税定额20%的民营企业,实行简易纳税申报,不再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作用,推行方便、快捷的多种申报纳税方式。在已具备条件的地方,民营企业可自主选择邮寄、电话、数据电文等申报纳税方式,亦可委托银行代缴税款。
7、简化发票领购程序。对纳税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可采取先购后验的发票发售方式;对经营数额大和发票用量多的民营企业,根据企业要求地税机关可为其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并可在其专用发票上加印宣传该民营企业的广告性文字,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四、阳光作业,广泛推行政务公开
8、坚持政务公开制度,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将税收执法依据、征纳双方的税收权利义务、申报纳税程序、税款缴纳和处罚情况、廉政纪律、投诉渠道等全部公开,努力在全系统做到政务公开合法、完整、规范、具体、统一和有效。
9、健全和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普遍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告税收法规和政策。在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设置民营企业办税窗口、电子屏幕、手触电脑终端,方便民营企业纳税人办税和政策查询,实行一站式服务。
10、充分发挥山东地税“111”服务工程的各项服务效能,不断扩充和更新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在“山东地税信息网”、《地方税务》杂志开设专栏,及时宣传省委、省政府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和地税部门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
五、规范检查,最大限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11、全面推行系统内“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税收检查办法。实行归口管理和检查计划汇编、审批制度。坚持“一级进点,各税统查,分级入库,多家认账”原则,切实杜绝政出多门、单项部署、重复检查问题(不包括举报案件),提高税务检查质量和效率,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12、健全和完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工作机制,完善稽查案件复审、复查、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落实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稽查效率和质量。
六、公正执法,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13、在各级地税机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权限,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