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地税党[2002]8号 2002年3月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党委)、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党组:
为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地税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转变观念,增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自觉性
1、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扩大经济总量,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增强我省经济实力和国民经济发展后劲。
2、地税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责无旁贷。各级地税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实施优质文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把民营经济培育成为新的地方税源增长点和山东经济发展亮点。
二、政策扶持,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促进作用
3、继续坚定不移地实施“经济兴税”战略,用足用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宣传、贯彻、执行到位,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特别要做好区域民营经济发展的文章;加强经济税收的分析研究,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4、坚决做到对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税收“三同”、“三不”,即实行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歧视、不折扣、不干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以及安置吸纳国有、城镇集体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三、简化程序,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5、简化税务登记程序。对各类新办民营企业,只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开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即可先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其他需要报送的登记资料可在第一个纳税期内补齐;对资料齐全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不得超过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