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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四)征收环节接收税政环节转来的《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等资料,对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征收项目、征缴方式、预算款项和预算级次进行书面限定,鉴定人员签字并应注明日期,二日内将《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录入微机,对原有纳税人的税种登记情况,应进行核对对已录入微机的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按照征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五)征收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进行预算级次的限定。纳税人的预算级次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任意进行调整。
  (六)铁路运输(包括广电集团,下同)、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除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具体比例为:2002年中央、地方各享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分享比例另定。
  (七)地方各级所得税的征收缴库和预算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原属中央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存款储蓄利息所得税,由主管国税机关征收,按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市级国库。
  2、原属地方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由负责征管的税务机关征收,按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3、市内四区外商独资和港澳台独资企业上缴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市、区财政体制未调整之前,按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市级国库。
  4、省属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照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5、县级以下(含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开发区、保税区)联营和股份制企业(无县级以上股份和投资)地方应分享部分就地缴入县(区)级国库,其它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地方应分享部分缴入市级国库。
  6、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应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得税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设置纳税限定。对其交纳的所得税收入,按规定的财政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各级国库。
  (八)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涉及纳税限定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登记部门应通知企业重新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税种登记。
  (九)登记、税政和征收环节应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对税种登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复审,保证登记与税种登记的顺利衔接。对于登记后未进行纳税限定的纳税人,登记环节应暂停发售发票,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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