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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
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2]52号 2002年3月1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市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实施中税收征管和征管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登记
  (一)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正式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不论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和所有制性质,其企业所得税均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
  (二)新办企业单位以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日期为准,即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2002年 1月1日以后的企业单位属国税部门控管,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新办的、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核发许可证日期为准,即许可证登记日期为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属国税部门控管,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种登记
  (一)《税务登记表》是纳税限定的重要基础资料,登记环节必须对纳税人填写的各项登记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与企业章程、合同等登记资料进行全面核对,确保纳税人登记的“隶属关系”和投资主体等各项内容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为准确确定应纳税种和预算级次等提供依据。
  (二)登记环节在发放《税务登记表》的同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准确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督促纳税人携带税种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税政环节进行税种登记。
  (三)税政环节受理纳税人《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同时对纳税人的有关税种登记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投资主体和隶属关系等情况,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上对纳税人的应纳税种、税目、征收税率、纳税期限和是否单独纳税等内容进行书面限定,鉴定人员签字并应注明日期,将《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转征收环节。
  对于单纯审核案头资料难以准确确定的,税政环节应责成分管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实地了解情况,搜集资料,以保证准确确定纳税人的相关纳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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