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1.到2004年,制定和完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相关地方法规及规章,明确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在艾滋病控制中的责任。
2.建立和完善各有关法规的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
五、行动措施
(一)加强领导,实施综合治理。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本规划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和指标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及邻近地区艾滋病、性病疫情动态,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与评估,切实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卫生、宣传、教育、民政、公安和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行动计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治理。
3.防治经费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落实规划所需经费,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经费投入。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国际援助,拓宽投资渠道。
4.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开展对高危人群的宣传教育活动,尽可能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家庭护理、心理咨询等帮助,在关怀患者和减少对其亲属、家庭成员的社会歧视方面发挥特殊作用。
(二)落实规划目标,实行分类指导。
1.促进大众传播媒体对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提高医疗卫生系统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能力及严格采供血管理是落实规划近期的主要任务。青年和妇女以及易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高危人群为防治工作的重点人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和相邻地区艾滋病、性病流行与危险因素的情况(如性乱、吸毒人群和流动人口等)以及当地预防、控制、监督和监测能力,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优先干预措施。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地区,实行分类指导。
2.在尚未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率较低、高危人群数量较少的地区,要提高警惕,建立和完善监测系统,抓紧专业人员培训及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已发现较多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性病发病与高危人群数量较多或增加迅速的地区,必须全方位开展工作,全面落实规划的各项防治措施。
3.要有高度有效的领导、协调和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健全的监测和医疗保健服务系统,尽快普及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把转变人群中高危行为作为防治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