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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规程

  5、值班室负责节假日和下班时间的文电处理工作。值班员收到来文来电后,应将来文来电时间、单位、发文号、文件标题及处理情况登记在值班室来文登记本上。一般性来文,可转文电处办理;对于急件和急需办理的传真件,应加贴“值班室急件要件阅办单”,并及时报带班领导或秘书长、厅主任阅示;对特别紧急且事关重大问题的来文,可越级直接报市长或副市长阅示,事后告知厅分管领导。
  三、公文的办理
  1、批办。
  (1)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来文中,办件按工作分工送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批办,由主办处负责办理。
  (2)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来文中的阅件,由文电处根据工作分工分别送市政府领导、办公厅领导和各处室传阅。
  (3)所有来文,如属绝密、机密件,应先报秘书长(或厅主任)批示,按批示要求办理。
  (4)所有批办件都要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
  (5)领导批示件送督查处办理。
  2、承办。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及本市企事业单位来文中,办件按来文事由确定相关处为主办处。主办处负责文件办理的全过程。
  本市主送“市委、市政府”的文件,有关处应主动商请市委协调解决;主送“市政府并报市委”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
  凡属受理范围内的,主办处应根据分管领导的批示意见或办件的内容,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批。承办意见应经处领导审核签字方可呈报。承办件应按规定时限件件有着落、有反馈。
  主办处在承办公文中,如需其他处配合,主办处应主动与相关处协商。如需征求政府其他部门意见的,由主办处使用《公文办理通知单》直接转出,并明确反馈时限,如未按时反馈,可使用《公文办理催报单》催办。如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可确定主办部门牵头办理,也可采用同时转出或召开协调会形式来处理,以提高办文时效。
  主办处要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负责将处理结果答复来文单位,答复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可采用批复或抄告单形式,一般不得把内部使用的文件承办单及领导批示原件转出。书面答复内容由处室负责人审核,送市政府或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批,以办公厅名义答复,各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口头答复应随文记录。
  3、公文办理时限。
  从文电处收到公文之日起计算办文时间。办件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办公厅按时限要求办结并反馈,特急件随到随办。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从主办处室收到文件之日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反馈。凡是因涉及历史问题情况复杂或协调难度大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办结的,主办处要向厅分管领导报告,并向来文单位反馈原因。急件送领导阅批时要附上“急阅件”小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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