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规程
(厦府办[2001]61号 2002年3月21日)
为了推进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办事效率,根据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厅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规程。
一、公文处理原则
1、公文按照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2、公文处理应认真贯彻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不误事、不误时、不泄密,为市政府领导和基层单位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3、公文的办理,按照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负责制。
4、公文进出一律通过文电处。特急件可不经文电处或相关处室,直接报厅分管领导或分管副市长批办,事后补办登记手续。
二、公文的收进
凡外单位送往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密码、明码电报,一律由文电处受理。文电处对来文先行清点签收后,进行拆封、登记、分办。
1、拆封。公文随到随拆,分清办件与阅件。有要求我市贯彻落实事项的上级机关来文,本市来文中的“请示”、“意见”以及有请求批准事项的“函”作为办件处理,其他文种作为阅件处理。办件中凡不符合行文规定的,经文电处把关后,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原因;对于特急件可先给予办理,但要将不符合规定之处告知来文单位。来文内容属政府各职能部门主办的,由相关处室签署意见并附《公文办理通知单》后,由文电处转职能部门办理,并同时通知来文单位。
2、登记、编号。主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文电处收件后应逐件登记、编号。市政府领导、办公厅领导及各处室如直接收到办件,应交文电处统一登记后再办理。
3、密码电报统一由机要秘书人员签收,并送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批后,及时按批示办理。
4、给市政府领导及本办各处的文件,由领导秘书和各处派人到文电处取件,每天取2—3次。给厅领导的文件,由文电处负责报送,每天上午、下午各两次。如遇急件,文电处要立即通知相关处或厅领导。给各处的办件、急件和机密级以上文件实行取件签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