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惠办法及奖励
(一)提高授信额度。对不同等级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企业,确定不同的贷款额度(具体额度由各市县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当地经济水平、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确定)。一级信用农户可最大限度地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
(二)增加支农再贷款,加大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资金投入。对评定的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户和信用企业,贷款投量上坚持倾斜政策,增加投放指标,增加支农再贷款数量。
(三)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对一级信用农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10%以内,并尽快向不上浮的基准利率过渡;对二级信用农户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20%以内。AA和A级企业贷款利率,可在现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5%-20%(具体标准由各市县联社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确定)。
(四)增加收回再贷资金。在实施创建农村“信用工程”过程中,信用乡(镇)、信用村干部协助收回的历年沉淀旧贷和不良贷款,除按规定给协收人员一定奖金外,按“收一贷二”的标准增加信贷计划和资金。
(五)实行优质服务。对被评为一级信用等级的农户,可签发信用贷款方式的《绿色信用贷款证》;评为二级信用等级的农户,可签发联户担保贷款方式的《绿色信用贷款证》;评为AA、A级信用企业,可增加授信额度或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资金流动量相对稳定的中小企业,也可以签发一定额度的《绿色信用贷款证》。同时,对企业提供预约服务、柜台服务和上门服务,开展“送贷款、送信息、送到期存款、送股金红利”和上门“收存款、收贷款、收利息、收股金”的“四送四收”活动,力争使服务标准优于其他客户,业务办理优先于其他客户。做到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优质。
(六)奖励。对信用乡(镇)、信用村,由各市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对有关人员予以奖励。奖励标准由农村信用社分别依据创建活动的效益和自身财力确定。对第二年仍保持的,可等额或酌情减额奖励。对创建活动搞得好的市县联社,由区联社奖励。对信用乡(镇)比例高、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是整顿和治理经济秩序、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农村金融安全区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市、县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地、市、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及人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参加的创建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农村“信用工程”的创建工作,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信用联社负责,每半年召开一次创建领导小组联系通报会议,通报情况,总结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