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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信用户的评定:由农户提出申请,信用社和村委会审定,由农村信用社颁发证书(以《绿色信用贷款证》代替),也可由信用社向农户颁发“信用农户”门牌。
  (二)信用自然村和信用行政村的评定: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信用社审核后,报乡(镇)创建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由农村信用社颁证、授牌。
  (三)信用乡(镇)的评定: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当地农村信用社初审,报市、县信用联社审核后,报市、县创建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由市、县农村信用联社颁证、授牌。
  (四)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开户信用社初审,由市、县农村信用联社企业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审批(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等级和AA级企业由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组织评定、审批)并颁证。对信用自然村、信用行政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市、县联社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实施步骤
  (一)各级农村信用联社要在广泛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农户、企业、自然村、行政村、乡(镇)基本经济档案,为评定工作打下基础。
  (二)各市、县联社要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农村“信用工程”的创建活动,筛选一批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户、自然村、行政村、乡(镇)作为首批农村“信用工程”的创建对象,由户到村、由村到乡(镇),自下而上逐级评定,由点到面、由易到难,逐步扩大,并在拟定当年创建规划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三)各地农村信用社要主动积极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目的、意义、请用评定标准、优惠办法和创建规划,以及开展创建活动中需要当地政府支持和协调的工作事项,共同研究确定创建对象及规划。
  (四)对规划确定创建的信用材,由信用社商请当地乡(镇)政府派驻村干部,负责监督指导,并与村委会和信用社员工共同研究制定创建信用材的措施。
  (五)各市、县、乡(镇)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企配合、村村响应、上下良性互动综合整治信用的格局。采取多种形式召开村民大会,宣传农村“信用工程”的创建活动,宣传本地信誉好、归还贷款及时的典型户,并听取村民对创建信用材的要求和建议,落实创建信用材的有关责任人员。聘请了农户联络员的单位,联络员也可参与评选活动。
  (六)根据市县、乡(镇)两级创建农村“信用工程”领导小组评定结果,从第二年起,每年对上一年评定的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企业进行审定,信用户按《绿色信用贷款证》管理办法进行审定。经审定,按实际情况调整信用等级层次,未达到信用等级的,将取消其等级信用称号,并及时收证、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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