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2002年对部分高耗电
产品生产用电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2]53号 2002年3月25日)
各市、省直管市及林区物价局、经贸委,省直有关行业办,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局:
近年来,我省对部分高耗电产品实行临时优惠电价优惠,极大地刺激了高耗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积极性,了得了生产、用电、效益同步快速增长的良好效果,进而带动全省发电量和售电量的稳定增长,成效十分显著。为巩固这一良好局面,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2002年我省对部分高耗电产品生产企业用电继续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高耗电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临时降价的损益全年按不超过2.5亿元的总额控制。
考虑到在年安装全省用电紧张时期,电厂克服燃煤紧缺且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牺牲局部利益千方百计增发多供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2002年3月起,由省电力公司在全省上网集资电厂(恩施州除外)中按上网电量每千瓦时预扣0.02元,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5元及以下的不扣,高于0.25元的扣至0.25元保底。年终由省物价局、省政府贸委根据实际优惠金额确定统一降价标准,据实结算。
二、优惠标准:以国家批准的省网统一销售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为基数,小化肥企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优惠0.015元,其它高耗电产品生产企业用电每千瓦时优惠0.035元。
三、各地经贸委、物价局按鄂经贸电[2001]8号文的要求,会同同级电力部门做好初审及联合申报工作。经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研究,确定第一批对武钢集团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等94户企业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政策。具体名单见附表一。
四、本次临时优惠时间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各部门应按鄂经贸电[2001]8号文的要求,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对实行临时优惠电价企业的考核和监督,按时上报有关统计表格和文字分析材料,省审查委员会将根据考核情况按期予以调整。
附件一:第一批实行临时优惠电价的企业名单
附件二:2002年_月实行临时优惠电价的企业生产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三:2002年第_季度实行临时优惠电价的企业效益指标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