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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落实商业企业全面开票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发票犯罪已从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向普通发票,特别是开具大头小尾偷税现象严重,今年对普通发票管理着重以下方面:
  (一)加强用票单位内部发票管理。用票单位要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发票的领用存管理,专柜保管发票,并按顺序发放,每本发票的销售额应在发票封面注明,发票存根要集中统一保管。
  (二)建立税控收款机登记制度。各单位4月15日前,要组织对纳税人使用收款机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发放《商业收款机登记表》,掌握纳税人税控收款机应用及其发票的使用状况,并将摸底调查情况于4月20日前通过NOTES汇总上报市局。今后,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都要填报《商业收款机登记表》,并于使用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登记备案。对达到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其使用机用发票。
  (三)对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单位,在收款机专用发票启用时,必须将本卷发票号码输入收款机,每卷发票起始两份未套印“发票监制章”的票样只能用于试机,将发票打印位置调整到合适位置,发票打印内容应完整规范,票样不得作为发票使用。末尾两份未套印发票“发票监制章”的两份用于打印本卷发票的累计存根,累计存根联要妥善保管备查,不得丢失。对使用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单位不得用收款机发票换开手写版普通发票,并逐步取消手写版普通发票。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以收款机发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并建立备查簿,将收回的收款机发票附后备查。
  (四)普通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普通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普通发票的存根联,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普通发票。对企业衔头发票也要定期进行检查验审,每年检查验审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个体业户使用普通发票的验审由个体局负责,要将发票销售额与个体定额相结合,经审核无误后在《查验发票使用明细账》上签署意见交纳税人领购发票,对超定额的要及时清缴税款。
  (五)加强普通发票领购管理,各单位在发售普通发票时,应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大小,发票管理水平及安全防范措施,核定其用票板式、数量。纳税人每次销售额经常在千元以下的,应核定供应百元版普通发票,纳税人每次销售额经常在万元以下的,应核定供应千元版普通发票,个体商业户核定供应百元版发票,个体工业户核定供应千元版发票,每次供应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对确需超面额使用发票的,要与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相结合,由分管局长批准。
  (六)各单位在发售普通发票时(收款机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普通发票发票联(第二联)“开票单位名称”处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将发票发售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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