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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电视监控设备购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电视
监控设备购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2]60号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列支递延资产的请求》(鲁农银函[2001]691号),该行计划于2001年至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部更新电视监控制备,申请将监控设施购置支出及安装费用作为递延资产分5年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到有关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确认金融企业电视监控设备不属于递延资产,其支出不能作为递延资产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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