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电视
监控设备购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2]60号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列支递延资产的请求》(鲁农银函[2001]691号),该行计划于2001年至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部更新电视监控制备,申请将监控设施购置支出及安装费用作为递延资产分5年在税前扣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到有关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确认金融企业电视监控设备不属于递延资产,其支出不能作为递延资产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