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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市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筹资、融资、投资和每年财务预算、决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动,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分立、合并、解散、清算,企业及其所属重要部门、重要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变动等事项的会议。
  第八条 企业必须定期、如实地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报送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九条 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应当支持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市政府。检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或要求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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