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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批复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
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批复
(苏州国税发[2002]58号)


张家港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张国税发[2001]25号)收悉。经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省局以苏国税函[2002]54号文件批复如下:
  鉴于该公司投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项目,其注册资金已全部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其按照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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