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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书及制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文书及制作规范》的通知
(沪建管[2002]第0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局,各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市政府第88号令《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有关法规、规章的修订情况,现决定在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书中增加《暂扣物品清单》,调整《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具体制作要求如下:
  一、关于《暂扣物品清单》
  本文书是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容环卫等方面管理,实施暂扣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
  (一)执法人员应当准确填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等相关内容。
  (二)执法人员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施暂扣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执法人员应当写明被暂扣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和总量,并对被暂扣物品进行编号。
  (四)本文书应当加盖各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印章。一式二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承办单位留存。当事人应当在文书上签章,当事人拒签的,执法人员写明“拒签”字样,两名执法人员签章,视为留置送达。
  二、关于《责令改正通知书》
  本文书是在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按时改正违法行为,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代为履行时使用。
  (一)执法人员应当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执法人员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责令改正的期限和履行方式以及逾期不改正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本文书应当加盖各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印章。一式二联,一联交当事人,一联承办单位留存。
  上述文书从2002年4月1日起启用。
  附件:一、上海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暂扣物品清单(略)
  二、上海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责令改正通知书(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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