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服务网络
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健全服务网络,是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基本条件。地、市县(区)民政部门要设立经营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直接负责捐助款的清点、接收工作和捐助物品的集中仓储、清理、消毒、运输等工作。同时,在城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分站;按照方便、就近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并结合当地实际在社区居委会或大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工作分站和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的接收和捐助物品的验收、登记、整理、打包并运送到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要将接收的捐助款和捐助物品及时运送到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或分站,分站也要定期将接收和汇集的捐助款和捐助物品运送到社会捐助接收站。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可以以组织名义直接送所在地的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电话、银行账号等,以方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群众随时捐助。
四、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的经费来源和优惠政策
各级财政要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自治区经常性接收工作总站所需的仓储和工作等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工作场地和仓储设施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筹措解决;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物品接收、整理、消毒、储存、运输等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对捐助物品接收工作量大、任务重的社区居委会,由当地财政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区外对口支援所需的运输费用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区内对口支援所需的运输费用由支援方承担。捐助物资的运输以及过桥、过路等费用,应给予减免。
五、严格规范对捐助款物的使用管理和发放制度
(一)捐助款物的使用范围。捐助款物重点用于救济宁南山区灾民和农村贫困群众,对城镇生活困难的居民也给予一定救济。
(二)捐助款物的接收和管理。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接收捐助款物后,要向捐助者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将捐助款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靠。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要及时对接收的款物进行统计汇总,每月向自治区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总站上报一次。对灾区、贫困地区不实用、不宜运输的捐助物品,经严格审批和评估后,由县和县以上民政部门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必须全部用于解决灾区、贫困地区群众的生活困难,不得挪作他用。
(三)捐助款物的分配。捐助款物由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各地接收款物和救助对象的整体情况,按季度做出统筹分配计划,经研究决定后,按分配计划调拨使用。各地民政部门要服从大局,从全区的整体情况出发,不得私自使用捐助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