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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税局关于调整部分征管事项流程的通知

  3、各分局综合业务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批合格的纳税人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一般纳税人预认定登记,将审批结果下达税务所,同时将审批情况在每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征管局。
  4、各分局负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所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认定结果,并下发认定通知书。
  5、征管局根据各分局传递的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调整纳税人的税种认定。
  (二)临时认定转正式认定
  1、市区各分局负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所应于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到期前通知其办理正式认定手续,并在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审核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报分局综合业务科审批。
  2、各分局综合业务科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批结果下达税务所,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或取消认定登记;同时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情况在次日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征管局,征管局据以调整税种认定。
  3、各分局负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所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认定结果,下发正式认定或取消资格通知书,并办理取消资格的相关手续。
  (三)资格年审
  1、市区各分局应于每年实施年审前一个月告知一般纳税人办理年审的有关事项。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各分局负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所办理资格年审手续,该税务所应在受理年审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审核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报分局综合业务科审批。
  3、各分局综合业务科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年审结论下达税务所,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一般纳税人年审记录;同时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情况在次日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征管局,征管局据此调整税种认定。
  4、各分局负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所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年审结果,下发年审通知书,并办理年审合格和取消资格的相关手续。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票量审批管理
  1、初始核定。市区各发票销售点根据纳税人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及预计销售额等情况,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票种票量进行初始核定。其中,对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商业零售企业,下同)月专用发票供应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2、调整。一般纳税人需要调整专用发票票种票量的,应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及限额调整审批表》向发票销售点提出申请,由发票销售点根据纳税人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纳税申报、抄报税等情况,按照市局规定的权限审批或逐级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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