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困难居民的关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原来各地执行标准的基础上,按同一增长比例适当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安宁市、宜良县、石林县、晋宁县、呈贡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每月由182元调整为190元;
二、嵩明县、富民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由156元调整为163元;
三、东川区、寻甸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由143元调整为149元;
四、禄劝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由130元调整为136元;
五、调整后的城镇标准从2002年4月起执行。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所需资金,仍按昆政发[1998]60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