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招聘考试,应按照拟聘岗位的专业和任职要求,分级分类组织。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的方法综合进行。少数专业经过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也可按其中的某一项进行考试。
第十六条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对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七条 面试根据拟聘岗位的专业特点,主要考查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
面试应设考官组。面试考官组一般5~7人,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领导、业务骨干、专家学者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笔试、面试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会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命题、阅卷。成绩按一定的权重合成,从高分到低分按多于招聘名额确定考核对象。
第六章 考核和体检
第十九条 考核由招聘单位负责实施,主要考查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第二十条 考核应通过应聘者原工作单位的组织进行,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经考核合格后,通知其参加体检。
第二十一条 体检由招聘单位负责实施,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体检合格的,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并同时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新聘用人员,一律凭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及户籍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进入面试且考核合格、因岗位限制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分级分类登记建档,一年内如有关单位招聘人员,可予以推荐。若招聘单位阅档同意聘用,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新进的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