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招聘公告(通知)的内容:
(一)招聘单位的名称及性质;
(二)招聘的范围、对象、岗位、人数、专业要求及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方式(笔试、面试等)、考试科目、参阅书目;
(四)聘后待遇等其它相关内容。
第八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通知);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笔试、面试等);
(四)考核;
(五)体检(需要体检的岗位);
(六)确定拟聘对象,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报考资格条件与审查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符合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应聘人员在报考时应出示以下有效证件:
(一) 身份证;
(二) 毕业证书;
(三)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
(四) 单位工作证(或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书)
(五) 其它能说明身份的证件。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负责报名及资格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准考证件。报考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报考岗位之比一般应为3:1及以上,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原则上应予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二条 招聘考试主要是测试应聘者对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招聘考试原则上由省、市、县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具体时间由各地决定。
第十四条 招聘单位因专业等原因需单独组织考试的,应当制订招聘方案,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事先履行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