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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
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皖发[2001]8号),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聘工作,现将《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皖发[2001]8号),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保障新聘用人员基本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适用对象为拟应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届、历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企业单位职工。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聘工作,应当遵循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由用人单位考核后,可免试进入事业单位工作。

第二章 考试考核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的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聘考试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负责省直事业单位招聘新进人员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县政府人事部门应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考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章 招聘公告(通知)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须在本单位编制、岗位空额内进行,招聘公告(通知)应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报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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