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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等关于规范住房交易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房产
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住房交易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计综合[2002]2号 2002年3月12日)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发展计划局、建委、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使我市住房交易税费收取工作进一步公开化、规范化,保持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推动全市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现就规范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住房交易税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中的有关税收
  (一)契税。由买方缴纳。
  1、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征收契税,其中1999年8月1日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
  2、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房(其中购买空置写字楼、商业用房应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契税。
  3、1997年10月1日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纳税手续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即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6%征收契税)。
  (二)营业税。由卖方缴纳。
  1、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5%收取。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3、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4、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5、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免征营业税。
  住房租赁取得的收入,也应按规定征收5%的营业税。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
  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证照工本费除外)。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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