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的批复

  第二十条 “公交专项”应建立规范的内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纪律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交专项”办公室负责人对“公交专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使用“公交专项”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统计、汇总上报的各项数据、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组织均有权对各级行政组织使用“公交专项”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经查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公交专项”办公室提出追究责任、停止拨付、追回资金等处理意见,报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一)在申请和使用“公交专项”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虚报申请事由的方式,违规使用“公交专项”资金的;
  (二)在使用“公交专项”过程中,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挪作他用的;
  (三)申请使用“公交专项”的单位没有实现在申请时规定的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制度、效绩评价制度、年度审计制度的承诺,而继续使用“公交专项”的;
  (四)申请使用“公交专项”的单位没有实现在申请时提出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合理的人车比例,分流富余人员等有关承诺,而继续使用“公交专项”的。
  第二十五条 “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和组织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交专项”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认真把好审核关,不得徇私舞弊、故意刁难,如发现类似问题,应依据有关制度和法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公交专项”,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企业和责任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交专项”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须经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