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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的批复

  (二)公交企业根据政府指令,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高等级车辆的补贴;
  (三)公交营运车辆燃料价格因市场因素大幅上涨的燃料价格适当补贴;
  (四)常规公交企业实行市场化收费标准后租赁使用停车场站的租赁费用适当补贴;
  (五)经“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用于支持公交行业发展的事项。
  上述有关“公交专项”列支的内容、范围和具体要求,将由“公交专项”办公室逐项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报“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公交专项”的申请和批准

  第十一条 “公交专项”的申请:由申请单位向“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提出使用“公交专项”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如实载明有关数据,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交专项”的审核:“公交专项”办公室受理有关单位的申请报告,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交专项”的批准:“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根据“公交专项”办公室的审核意见,讨论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四条 “公交专项”的拨付:申请单位申请使用“公交专项”的事项获得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公交专项”办公室将资金拨付到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公交专项”办公室要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要求,相应制订若干具体实施规定。

第六章 “公交专项”的会计处理原则

  第十六条 “公交专项”独立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公交专项”按照国家规定,参照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十八条 “公交专项”按照稳健的财务管理原则,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办法。
  第十九条 “公交专项”运行的管理费用由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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