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公交专项”办公室负责“公交专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编制“公交专项”的年度预算报告,执行经“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交专项”年度预算报告,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研究并提出“公交专项”有关资金来源,以及支付范围、对象、标准和时限的政策方案;提出对“公交专项”的资产经营和运作、实现收益的方案;
(三)组织实施“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各项政策方案,并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四)接受“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所委托审计机构对“公交专项”的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五)根据“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的授权,拟定“公交专项”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组织开展对公交职工收入指导标准、公交企业经济运行和管理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以确定对其实施政策支持的范围和力度;
(七)提出对弄虚作假、虚报冒用“公交专项”情况的处理意见;
(八)办理“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和授权事项。
第三章 “公交专项”的筹集
第七条 “公交专项”资金筹集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由市公用事业减亏资金每年注入15亿;
(二)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和实现的利润每年注入5千万;
(三)社会捐赠的注入;
(四)其他收入的注入。
第四章 “公交专项”的使用
第八条 “公交专项”的使用原则:
(一)政策导向、合理补偿的原则;
(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使用“公交专项”的公交营运企业条件:
(一)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体制;
(二)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效绩评价、年度审计等制度;
(三)实施达到合理人车比例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四)接受政府委派的独立董事。
第十条 “公交专项”的使用范围:
(一)常规公交企业富余劳动力的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