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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的批复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
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的批复
(沪建研[2002]第0166号)


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的请示》(沪交法[2002]第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管理办法,现予批准实施。
  附:《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上海“公交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上海公交改革,根据公交行业公益性特点,充分体现市政府对公交行业的支持,推动和促进公交企业市场化运作,使上海公交行业逐步形成与国际大都市水准相适应的公交服务运行体系,特设立上海“公交专项”(以下简称“公交专项”),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交专项”是在一定时期内主要由市政府和上海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注入资金,为引导和支持公交行业发展、解决公交企业历史形成的富余劳动力问题、促进公交车辆环保化、确保完成政府对公交行业指令性任务、规避公交行业突发性市场风险,而设立的政策性补偿专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条 设立“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及市建委和市财政局有关部门、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派员组成。
  第四条 “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负责“公交专项”重大事项的决策,其主要职责有:
  (一)讨论决定“公交专项”的重要制度;
  (二)审议和批准“公交专项”的年度预算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讨论和决策“公交专项”的资金来源、支付范围、标准、对象、时限和方式等重大政策;
  (四)讨论批准“公交专项”的资金运作和收益的方案;
  (五)委托有关审计机构对“公交专项”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六)讨论决定“公交专项”的其他重要事项和授权事项。
  第五条 “公交专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公交专项”办公室),“公交专项”办公室设在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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