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部分规
范性文件宣布废止或自然失效的通知
(沪规法[2002]153号)
各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浦东新区计划发展局、农场规划处、机场规划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漕泾化工区管委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促进法制统一,我局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现决定:
一、对以下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关于港澳和华侨业主要求翻建在沪私房问题的处理意见[沪规建郊(87)第58号]
2、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屋地区私房修建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规法(90)第751号]
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不得轻易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安排工程建设的通知[沪规市区(93)第502号]
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改变规划土地使用性质须报审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规综(93)第967号]
5、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通知[沪规法(94)第716号]
6、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沪规法(98)第007号]
7、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市外在沪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沪规办(98)第416号]
8、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逾期不报处罚细则》的通知[沪规业(90)第452号]
9、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关于做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通知[沪规业(90)第599号]
10、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参加的函[沪规业(90)第601号]
二、对以下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1、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关于《
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处罚条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监(91)第6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