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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软件企业年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2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软件企业年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信发[2002]5号 2002年3月20日)


各市州信息化、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软件企业:
  现将《湖南省软件企业年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软件企业年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二十九条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为搞好软件企业年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软件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软件企业年审范围是上年度经认定机构认定或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
  第四条 软件企业年审时间定于每年3月—5月。过期没有申报年审的企业,视同年审不合格。
  第五条 软件企业年审须提交下列资料:
  1.软件企业年审表;
  2.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的软件产业统计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5.企业开发和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专利证书等;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7.企业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
  8.软件企业上年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即应交税金、实交税金、退还税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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