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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六)审查其他有关资料,主要指合同、协议、契约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实施税务查账时,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会计分录、税种、时间和税款、滞纳金、罚款计算过程等细节,完整反映检查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当进行立案查处,制作《税务案件立案报告表》: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式导致税款流失的;
  (二)未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但企业、单位的查补税额在20,000元以上的,个人的查补税额在10,000元以上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立案查处的。
  第二十八条 实施税务调查时,可采取询问、证人证言、函查、异地调查、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等手段,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应的证据资料。
  (一)询问当事人应当有专人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
  询问一般在调查现场,如需被询问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的,应先填写《询问通知书》,通知被询问人。
  (二)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纳税资料的,可以下达《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并注明出处。
  (三)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之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人证言材料应当由钢笔或毛笔书写,并有本人的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的,由代写人向本人宣读并由本人及代写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更改证人证言材料,应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还原件。
  收集证言可以用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
  (四)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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