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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一)查阅被查对象的纳税资料档案,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核算方式、纳税情况。
  (二)熟悉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税收政策。
  (三)根据检查的要求和被查对象的情况,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税务查账和税务调查方法进行。
  (一)税务查账: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二)税务调查:为了解核实某些情况,对当事人、知情人及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采取实地检查方式实施税务查账的,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可以在进行检查时,出示《税务稽查通知书》,也可以在检查前,事先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通知被查对象,告知检查时间及需要准备的资料及其他情况。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必事先通知,但到户时应出具《税务稽查通知书》:
  (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实施税务检查时,应主要对被查对象以下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一)各项税款计提是否准确、申报是否真实、缴纳是否足额、及时,征纳双方税额是否一致;
  (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等各项征管制度和办法遵守执行情况;
  (四)各项审核审批事项是否真实准确,依据法规政策是否正确,审批手续是否健全;
  (五)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六)是否履行代扣代收义务和及时报解税款。
  第二十四条 实施税务查账除实地检查方式,也可采取调取账簿资料检查方式进行。采取调取账簿资料检查方式实施税务查账的程序、手续、时限,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施税务查账时,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审查,并进行稽核:
  (一)审查会计报表;
  (二)审查有关税种的纳税申报表;
  (三)审查有关计税依据所对应的会计账户;
  (四)审查与上列账户有关并且可能隐匿计税依据的各个账户;
  (五)审查发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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