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基层局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检查对象的税务检查,除市局和各基层局按规定安排的复查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对检查对象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和其它纳税事项的调查核实,以及对废业清理、举报、协查和上级部门批办事项的检查,不受检查次数的限制。
第二章 稽查选案
第十条 各基层局应当根据市局的工作安排和本局税收工作的需要,制定年度的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规定报送市局;按月或季确定检查对象,经局长批准后实施检查。
第十一条 各基层局的选案范围和检查对象按市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和管辖分工范围进行划分。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各征管分局或稽查分局受理的涉税举报检查对象,属于本局当年选案范围之内的,可由本局进行查处。如在选案范围之外的,应报市局,由市局根据不同情况安排有关征管分局或稽查分局查处;
(二)各征管分局或稽查分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连带偷税性质的检查对象,属于本局当年选案范围之内的,可由本局进行查处。如在选案范围之外的,应报市局,由市局根据不同情况安排有关征管分局或稽查分局查处。
第十二条 各基层局之间对检查对象的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局稽查处会同征管处协调或者裁定。
第十三条 选案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单独或综合产生:
(一)利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按一定的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案,即根据税源大小、行业、性质和税种等指标,按照计划的工作量,选择检查对象的名单;
(三)根据各职能部门转来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政策执行等税收征管情况,选择检查对象的名单;
(四)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况交换和协查的资料确定检查对象,并按规定记录、登记,交给检查部门处理;
(五)根据纳税人ABC分类情况,选择检查对象的名单。
第十四条 选案部门对确定的检查对象进行分配,填写《待查纳税人清单》,经局长批准后,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交付检查部门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