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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
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35号 2002年3月22日)


各基层局: 
  为了适应新和征管体制,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增强税务稽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市局对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地税系统的税务稽查工作。
  第三条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重点稽查和专案稽查等。
  第四条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第五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保证依法纳税。
  第六条 凡应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地方各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均属于地方税务稽查的对象。
  第七条 各基层局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行使税务稽查的职权。
  第八条 税务稽查工作应当按照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四个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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