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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锦州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锦州市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2]20号 2002年3月25日)


锦州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锦价发[2002]30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经审核,符合调价规定和程序,现批复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数内(每月每户9立方米)调到每立方米1.74元,超过部分为3.04元;工业用水价格调到每立方米2.67元;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调到每立方米4.17元;机关事业单位用水价格调到每立方米1.95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到每立方米1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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