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市局税政管理部门批准推行的户数(《苏州市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批准通知书》)及时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给各基层分局。
3、对批准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应及时下达《苏州市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培训、安装通知书),并组织企业进行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
4、对已经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企业应协助服务单位做好开票系统安装工作。
5、协助信息中心或服务单位做好金税工程各系统的升级、改版等工作。
6、监督、协调服务单位做好加入防伪税控企业的服务、维修工作。
7、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四)税控设备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1、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由总局统一配备并逐级发放;企业专用设备由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实施发售管理。
2、区(县)级国税机关需增配专用设备的,应填制 《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需求表》,报市局汇总后报省局审批。
3、区(县)级税务机关对本地的专用设备收、发、存情况应设置台账,及时登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收、发、存台账》,并建立按月盘存制度,登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专用设备盘存表》。
对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上一级税务机关,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对基层分局或管理责任区人员上交的“二卡”应造清册后上交给市局税政管理处保管待销,各地不得将废卡、旧卡重新发行给企业使用。
4、对企业丢失、被盗“二卡”应及时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对出现的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
5、定期检查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及技术服务情况。
6、区(县)级国税机关负责本地区各金税工程岗位上使用“二卡”情况的检查,“二卡”应由专人使用和保管,金税卡和IC卡须分别由二人保管。二卡应放在保险箱(柜)内,发生丢失、被盗的,应立即报公安机关侦破追缴,并填报《苏州市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税务用)丢失、被盗情况表》,在案发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7、区(县)级国税机关各金税工程岗位上使用过程中损坏的 “二卡”,应集中保管,造册登记,报送市局后,由市局送至省局集中销毁。
8、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五)发票发售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中“发票发售岗位”相同。)
(六)认证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中“认证管理岗位”相同。)
(七)报税管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内容与主管税务机关岗位设置及职责中“报税管理岗位”相同。)
(八)数据采集岗位(设于综合业务科)
1、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也不得擅自允许他人进行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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