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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国税局金税工程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试行)》的通知

  责任区管理岗位对纳税人提供的数据及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结束后按规定逐级审批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2、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向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发放和接受企业填报的《江苏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审批表》。然后将受理的资料转交责任区管理科(股)。
  责任区管理岗位应到实地进行调查,核定是否具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条件,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转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经审批同意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给企业《苏州市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审批表》,收到企业填报的《认定登记审批表》后,对填报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转交给综合业务科(股)审批。对申请开票万元版(纸质发票)的进行审核后报区(县)级国税局审批;对申请开票十万元版(纸质发票)的,逐级报地(市)级国税局审批;对申请开票百万元版(纸质发票)的,逐级报省级国税局审批。
  3、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应重视对一般纳税人信息的管理,按防伪税控企业的管理要求,及时将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认定登记的信息资料输入计算机,并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
  4、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有关数据、资料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如商贸企业经营规模确实较大,专用发票用量较多,应由责任区管理岗位实地核查后,逐级报苏州市局审批)。
  5、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确定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及时将核定情况、审批情况等电子信息传递给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岗位。
  6、接受发票发售岗位传递来的企业要求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通知管理责任区岗位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定。根据反馈情况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或限额。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调整后,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
  7、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发生以下变化时,应为其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1)增加分开票机;
  (2)原认定的开票金额需扩大的;
  (3)修改 “二卡”(金税卡、税控IC卡,下同。)信息的;
  应要求企业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变更申请书》,经审核批准后,由发行、发售岗位对其变更项目进行操作,并将“变更申请书”传至报税岗位。
  8、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应为其办理注销认定手续:
  (1)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2)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3)减少分开票机。
  通知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和报税管理岗位人员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并通知管理责任区人员将《防伪税控企业注销认定登记及收交二卡记录单》交由企业填写,并同时进行 “二卡”的收缴工作,作好 “二卡”收缴的情况记录。对收缴的“二卡”及时上交给设备管理岗位,并将“注销记录单”传至报税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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