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消防站建设。“十五”期间,省辖市城区要新建标准型或小型普通消防站31个,其中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各3个,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各2个,宿迁1个。县(市)城区面积达到10平方公里以上的,应建设1个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和1个小型普通消防站;经济较为发达、镇区面积达到7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乡镇,应建设小型普通消防站。“十五”期末,沿海、沿江及大运河、洪泽湖、太湖等重点水域的南京、苏州、镇江、无锡、南通、淮安、泰州等市要争取建立水上消防站。2002年,全省普通消防站数量要达到应建标准的75%,以后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2003年底前,省消防部队新兵、士官和干部训练基地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各省辖市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特勤消防站,将市模拟训练基地(中心)与市特勤消防站合二为一,添置一些必需的训练设施和器材。
(七)加快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建设。2002年全省县以上城市的市政消火栓要达到应建标准的85%,以后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力争2005年全部达到标准。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天然消防水源和单位内部消防水源建设。在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中,要注意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等原因造成消防设施损坏或影响其正常使用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恢复原状或迁移重建,并报消防部门备案。
(八)加强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十五”期间,要按标准逐步配齐消防车辆,及时淘汰更新达到报废年限和不能担负执勤灭火任务的消防车,新建消防站要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器材。各省辖市的特勤消防站要按规定标准配齐车辆和器材,并配备用于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生化袭击等的装备。标准型普通消防站要配备4辆以上消防车(其中1辆高[中]低压泵消防车),并至少配备1台性能良好的手抬泵,消防水源不足的地区要配备大吨位水罐消防车。2002年,省辖市城区普通消防中队和县(市)消防大队要按标准配备灭火、抢险救援、消防员个人防护等各类器材;县(市)消防大队要建成空气呼吸器充气维修室,并配备基本的设备装置。南京等特大城市根据需要,可协议租用直升飞机,用于灭火救人、运输抢险物资。公安消防机构要装备必要的防火检查、消防验收、火场勘查等仪器设备。抓紧建成省火灾原因调查实验室。
(九)加快消防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省、市、县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实现火场通信指挥车与指挥中心数据传输和火场动态图像传输,全面推广运用消防车GPS卫星定位系统。依托公安“金盾工程”,实现省消防总队、省辖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消防大队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联网,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加强消防应用软件的开发,提高消防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共享能力,为部队的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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