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消防事业费投入。各市、县(市)政府在实行消防业务经费预算单列的基础上,要继续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消防业务费,保证消防工作的正常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购置登高车辆、消防船艇等特种消防装备,提高处置高层、水上等特殊火灾和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
(三)认真制(修)订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要按照《
消防法》、《
城市规划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依据城镇总体规划,抓紧制订、修订城镇消防规划。省辖市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城市消防规划的调整修订工作,并制订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县(市)和重点中心镇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2003年底前完成专业评审和报批工作。新城区、开发区、工业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乡镇建设,要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今后各地上报审批城镇总体规划时要有消防规划,没有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努力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集贸市场、大中型商场、餐饮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加以整改。对一时确实难以整改又不能保证安全的,应责令其停产、停业、转产,确保消防安全。
(五)完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到实处,切实增强自防自救能力。企业转制、改制后,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指导企业将消防安全列入资产保值范围,督促企业将消防工作列入董事会的议事范围。同时,要充分发挥私营个体经济从业者协会、工商联、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的作用,做好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居(村)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增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