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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十五”
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02]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6日

关于全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


  “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消防工作发展较快,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省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全省火灾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结合江苏实际,“十五”期间全省消防工作要按照“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以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落实政府和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增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完善地方消防法规规章体系,全面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推进科技进步,努力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含量;坚持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素质建设;深化改革,不断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消防联席会议等形式,重点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城市消防规划的制(修)订和实施、消防经费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多种形式地方消防力量的发展、社会灭火救援联动机制的完善、重大火灾隐患的预防和整改等重大问题。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相应的督查、考评、奖惩机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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