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办法》的通知

  二、优先足额安排好工资性支出。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初预算时,要根据本地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数、中央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在预算中安排好工资性支出。凡未留足工资性支出的,不得安排其他支出,并要修改预算,人代会已批准的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调整预算。各县(市、区)需将当年预算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区),需将当年的预算送省财政厅审核。凡预算赤字或工资性支出留有缺口的,由省财政厅提出建议,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并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三、完善工资发放管理办法。对县(市、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中央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县级统一发放。各县(市、区)要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或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部门”)建立工资专户。经县(市、区)核定的乡(镇)级用于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资金统一上划到县(市、区)国库部门工资专户,乡(镇)财力不足发放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的,县(市、区)财政要予以补足,上级财政部门对乡(镇)的补助资金也一并转入此工资专户。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编制部门负责核定编制,人事部门负责工资政策的管理和核定工资标准,国库部门负责工资专户资金的管理,代发工资银行负责工资的统一发放。工资发放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政转发[2002]17号)的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所在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各地要将上述文件精神宣传到每一位职工。由省财政厅牵头,在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建立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数据库,进行动态监控,实行资源共享。
  四、严格专户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现有的教师工资专户拓展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专户,并根据各县(市、区)、乡(镇)核定的财政供养人员和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计算本地区全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应发数(预算应安排数),同时确定分月应支付额,保证工资专户资金在每月底的余额能保证下月工资的发放,即不低于每月应支付额;财政收入较少的月份,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调度力度,保证工资的发放。具体为:各省辖市财政部门按照所属县(市、区)全年应发工资额占当年可用财力的比重,分别核定各县(市、区)应入工资专户的资金比例并抄送国库部门,各县(市、区)国库部门将已入库的财政收入和上级调度的资金按这一比例转入工资专户,工资专户资金达不到当月工资应支付额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库部门用国库其他资金补足。每月发放工资时,由国库部门按财政部门开具的预算拨款凭证将工资专户的资金转入代发工资银行的代发户,代发工资银行按财政支付令及时将工资转入职工个人工资账户。此代发户只能开支工资,不得开支其他支出,否则追究代发工资银行的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