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电焊、电工、起重等特殊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企业应配备足够的能胜任工作的检验人员及“三包”服务人员。
(三)技术管理要求:
1.企业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技术管理部门,并建立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企业产品设计、生产、检测必须标准齐全。
3.企业产品须有经省辖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杜绝无标生产。
4.企业须按照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工艺文件和技术文件进行生产,产品图样应完整、正确、统一。
5.企业自制零部件应有确定的加工工艺。整机的装配工艺完善,各种工艺文件应完整、正确、有效,应能指导产品的生产。
(四)质量管理要求:
1.企业有自制、外协、外购件的检验制度、检验规范及其检验记录。企业必须设立质量控制点,并有质量检查记录。
2.企业必须根据出厂检验项目对产品进行逐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由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
(五)销售与售后服务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政策。
2.产品售出后应有完整的原始凭证(含产品型号、出厂日期、销售去向等)。
3.严格执行国家六部委的“三包”规定,淘汰型号产品的配件,须在一定时期满足市场需求。
四、变型机的市场准入
(一)产品必须经过省级及以上法定检测单位的定型检测,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产品检测、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及公告程序:
1.生产企业向省级及以上法定检测部门提出申请,对产品进行定型检测鉴定。
2.定型检测合格的产品,由生产企业提出对生产必备条件和企业管理进行评审的申请,当地经贸委初审后,由省经贸委会省农机局委托有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产品定型检测报告、企业生产条件及管理进行评审。
3.省经贸委会省农机局对经评审符合本行业规范要求的变型机生产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对公告内的企业及产品由省农机局同时颁发农机推广许可证。
(三)销售入户程序
1.农机监理部门根据《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告内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办理上牌手续。
2.农机监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变型机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四)外省变型机产品进入我省销售,应当向江苏省省级法定检测机构提出检测申请,经检测合格后,提供检测报告;有关生产条件及产品应通过当地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和鉴定,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者,由江苏省农机局核准该产品在我省销售入户的资格,江苏省经贸委会江苏省农机局予以公告,各地农机监理部门据此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