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豆粕期货合约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将修改豆粕期货合约,并对转基因及进口豆粕的交割做出规定,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豆粕期货合约的修改内容为:
1.取消豆粕期货合约中的交割替代品,合约中的“交割等级”条款相应由原来的“标准品及替代品见《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0)》,替代品对标准品的贴水为100元/吨。”修改为“标准品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2)》中规定的标准品”;
2.交割标准品的水份含量由原来的≤13.0%调整为≤12.5%;
二、以上修改于2002年3月15日挂牌交易的2003年3月豆粕期货合约开始执行;
三、对豆粕期货合约中转基因及进口豆粕的交割规定如下:
1.对于2002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进口的豆粕,卖方货主须提交海关出具的对应商品在2002年3月1日前进口的证明、进口合同及相关报关单据;2002年3月1日后进口的豆粕,须按照《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检疫许可证”、进口合同及相关报关单据;
2.对于国产转基因豆粕,卖方货主须按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及《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标识,并提交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标识批准、备案材料等必要的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转基因豆粕,须按照《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及《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标识,并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及农业部出具的有关标识批准、备案材料;对于2001年6月6日前签订进口合同、2002年3月20日(不含3月20日)前进口的转基因豆粕,不需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